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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有科技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其突出特点是科技资源集中在政府所属独立科研院所。这一体制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我国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科学技术自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原有科技体制弊端日益突出。自20世纪80年代始,中央决定对科学技术体制进行坚决的、有步骤的改革。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启动了科技体制改革。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提出“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改革方针,开展了科研院所结构调整的试点工作。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向企业化转制,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2006年,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对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做出战略部署,发布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提出努力形成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科技中介服务等相互促进、充满活力的国家创新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改革以前,国科研力量和科技资源主要集中在独立科研机构。1999年时,中央级科研院所共有1000多家,其中产业部门370多家,中科院120多家,公益部门等所属有300多家,军工院所250多家。到目前,除军工院所外,产业部门所属370多家已全部完成企业化转制(包括13家中科院研究所),公益类院所265家已明确改革方案,在中央级非军工院所中,已完成企业化转制的接近一半;此外,地方也有近900家开发类院所完成企业化转制。初步形成了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创新主体。
科技体制改革在优化科技力量结构和布局的同时,还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不仅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还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据统计,2007年247家中央级转制院所承担来自企业的委托开发经费127亿元,是2000年的4倍;申报专利3674项,转让技术成果1642个,直接受益企业达1.12万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