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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中国——辉煌60年之七

资料来源: 摘自新华网     作者:记者杨维汉、陈菲、周婷玉、张景勇、崔清新、隋笑飞    发布日期:2009-09-14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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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走向法治国度
2009年09月03日 18:48:1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 题:中国,走向法治国度

记者杨维汉、陈菲、周婷玉、张景勇、崔清新、隋笑飞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

经过60年的风雨历程,中国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中国正阔步前进。

破旧立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950年4月,新中国通过了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确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使许多妇女从不幸的婚姻中得以解放,赵锐捷的二姐就是其中一位。

“解放前,二姐在父母的包办下,与邻村一个地主的儿子结婚,婚后经常挨打,身上总是伤痕累累。”出生在河南商丘虞城县,今年76岁的赵锐捷老人,对60多年前二姐的那段不幸婚姻依然记忆深刻。二姐很想逃脱这段婚姻,但束手无策,几次以死抗争未果。婚姻法施行后,在赵锐捷的帮助下,二姐依法拿到了离婚证明,从此摆脱了噩梦般的日子。

赵锐捷二姐的经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破旧立新的发展历程。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前,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时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介绍:“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为建立新中国的法律体系及其立法、执法、司法制度,廓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这个阶段,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相继建立起来,监察和法制工作积极推进,政法教育逐步发展。
十年“文革”使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社会主义法制发展进入崭新的历史阶段。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三个月内创纪录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全面揭开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序幕。

回忆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过程,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介绍说:“当时,我们与外国合作办企业还没有经验,法制不健全,外国人担心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税收、期限、销售市场等方面顾虑重重。他们怕我们政策多变,认为法律才有保障。”

“这部法律总结了历史经验和国内、国际的经验,虽然规定得非常原则,但它用法律的形式把改革开放作为基本国策固定下来,表明了中国对外开放、大力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决心。”王汉斌表示。

中国不断前进,法制不断发展。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现行宪法,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而现行的1982年宪法又与时俱进,进行了四次修改。

监督法从酝酿到出台历经20年;反垄断法磨砺13年;物权法孕育14年,先后8次审议……一些事关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经济民生的法律几经波折最终出台,成为新中国独特的立法景观。

社会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全国人大代表齐奇说:“立法实践充分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僵化的,而是不断发展的,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如今,我国已有有效法律200余件,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7600余件。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7个法律部门、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治道变革:政府治理向“法治”“善治”不断转变

2003年5月,三位法学博士以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认为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

不久,国务院废止了实施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收容遣送”到“救助”,字词间的变化折射出一项根本性的变革。

1979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法治”的概念第一次在中央文献中提出。随后,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使得我国几千年来只准“官管民”,不能“民告官”的历史传统发生根本性变革,促进了依法行政的发展。

然而,这部被喻为新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在当年制定过程中,受到很多阻力和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说:“当时有的人说,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有的人甚至提出,这样会助长‘刁民’告状。”

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从第一部“民可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到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到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和客观规律。

“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曾经是一位公务人员对手中权力的认识。如今,“合不合法”,让更多政府官员的心里反复掂量。

“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将极大改善各级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具体形象,就当前而言这无疑将逐步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从而建立起真正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姚建宗教授说。

目前,我国已进入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还将与服务性政府建设的目标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合理合法、正当高效、权责统一的目标要求。

良法之治:司法向着公平正义奋力前进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地实施。

虽然我们现在的司法状况,离理想的司法公正还有较大的距离,但中国的司法却一直在朝着公平正义不懈努力和奋力前行。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要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并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形成具体文件。
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了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电话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群众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近年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数字法庭建设、拓展电子审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各地审判机关正积极探索公开审判体制机制,推进“阳光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理念,是司法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无须司法,也就不存在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公平的理念需要强化和固化,变成司法人员和社会大众的一种信仰,变成一种无法动摇和改变的心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桂明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说。

被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宋鱼水,用自己行动诠释了公正司法的理念。她说:“我时刻提醒自己: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就进一次法院,如果就是这唯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在他们心中会永远留下一个伤痕。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会增加不止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会增加很多人对于法律的信仰、对于社会的信心。”

潜移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

日前,河南南阳小伙儿王清的事儿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这个叫王清的小伙子,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向南阳市上至市政府下至一个区的蔬菜办公室共181个部门,提交了包括公开“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出国”等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虽然得到回复的过程充满艰难,不过王清仍打算为追求信息公开而努力,推动社会进步。

与王清这一事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第一部刑法刚实施时,法官宣判后问被告人:“上诉吗?”被告人摇摇头说:“不会上树。”这在今天听起来是个笑话,在当时却并不稀奇。
“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公正等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说。

为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多年来,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努力使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四五”普法期间,我国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目前“五五”普法正在蓬勃开展。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国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必修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了法治宣传,目前已有300多家省级、市级电视台开设了法治栏目,一些地方还开办了法治宣传教育网站。

“法治建设,首要的是法治观念方面取得进步。”李林表示,经过二十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办事、依法理性维权等法治精神理念得到传播。